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選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選上訴字第三四一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天○○
辰○○地○○○戊○○子○○巳○○戌○○亥○○庚○○丙○○壬○○申○○辛○○乙○○癸○○○酉○○午○卯○○丑○○丁○○己○○甲○○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