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原告戊○○
乙○○丙○○庚○○甲○○
樓丁○○己○○
1樓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夏嘉麒 被告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義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原告等:
(一)原告等請求九十三年度、九十四年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被告承認及否認部分,並應確定金額、詳列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證五員工手冊之訂立日期。
(三)盤點損失扣發薪資係於工作規則何項次中規定。
(四)若以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開始計算原告等之資遣費,金額應各為多少。
(五)若原告等請求資遣費有理由,原告等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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