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將判決書正本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居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應自同年月二十八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竟遲至同年六月十五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戳記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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