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原告戊○○
乙○○丙○○庚○○甲○○
樓丁○○己○○
1樓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夏嘉麒 被告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義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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