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80號聲請人 陳黃雅琴 即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