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乙○○
6樓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1份供釋明。又聲請人並無所得,其名下僅有1986年份CTITROEN廠牌之汽車1輛,業據本院依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表在卷可稽,參酌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另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與本件無從合併請求,由本院另行分案處理,併此敘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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