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丙○○原告即承受訴訟人甲○○○
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法官宋祺
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