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85號
原   告  林桓帆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118元,及自107年1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6,6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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