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陳建男
被 告 徐歷芳
洪翠悅
呂理謙
上列原告陳建男因與被告徐歷芳、洪翠悅、呂理謙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