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陳建男
被   告  徐歷芳
       洪翠悅
       呂理謙
上列原告陳建男因與被告徐歷芳、洪翠悅、呂理謙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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