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張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珮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