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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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胡珍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
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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