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2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王進益王吳綉燭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吳綉燭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0
,143元,及其中新臺幣77,032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暨按月加計2%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吳綉燭遺產
之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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