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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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許定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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