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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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許定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