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許玟萱
       許惠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啟庸 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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