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曹家成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雪寶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調
解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73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號
房屋之建物(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民國77年6月1日後門牌整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78,400元【計算式:107年公告土地現值54,000
元/㎡×面積124㎡+房屋課稅現值182,400元=6,878,40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聲請費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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