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林倚令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7年度雄秩字第22
4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以:抗告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
○區○○○路○○○○○○○○○○○號被害人 陳魏聰 住處外,手
持手機隨意攝錄騎樓、大門及房屋外觀、機車車牌號碼及其
他物品,藉端滋擾該場所住戶即被害人陳魏聰之安寧,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5,000元。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款所稱「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滋擾之故意,以言語、行動假藉特
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可容許之合理範圍,致
擾及安寧秩序而言,準此,藉端滋擾行為成立與否,不因「
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只要行為人之作為牴觸維護
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條),即足當之。
四、經查,抗告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被害人陳魏聰住處
,手持手機隨意攝錄騎樓、大門及房屋外觀、機車車牌號碼
及其他物品之事實,業經陳魏聰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1
-27頁),並有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可佐(見
原審卷第45-81、131頁),且抗告人於警詢亦坦承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所攝之人為其本人(見原審卷第6頁),此部分
事實已堪認定。抗告人雖辯稱:攝錄的行為旨在糾正陳魏聰
占用住處外騎樓、圈圍騎樓之不法行為云云,惟依卷附監視
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原審卷第45-81、91-101頁
),該騎樓固經停放機車、盆栽,但仍留有充裕空間供其他
人通行,並無以定著物圈圍騎樓之特定範圍,禁止他人進入
之情形。又由陳魏聰證述其與抗告人曾於107年8月6日20
時許,因抗告人停放機車於騎樓拒不遷移之事起糾紛(見原
審卷第25頁),及抗告人行為之時點距其與陳魏聰發生糾紛
之時間相近,且陳魏聰與抗告人素不相識,抗告人卻於一般
人休息之晚間、甚至半夜時段(如附表編號9、10、17),
接連頻繁前往陳魏聰住處隨意拍攝住宅騎樓、大門及房屋外
觀、機車車牌號碼及其他物品,次數多達19次,可知抗告人
並非偶然行經陳魏聰住處,且與一般違規舉發於取證後隨即
離去之情形有別,陳魏聰指述抗告人係故意藉端滋擾,並非
虛妄。再者,抗告人之行為已使陳魏聰心生畏怖,影響其住
宅安寧,並感受其人身安全受危害等情,業據陳魏聰 陳明
卷(見原審卷第26頁),而抗告人前於107年8月28日至9
月6日間亦曾有6次相同藉端滋擾陳魏聰之行為,經警方移
送本院高雄簡易庭裁定處罰鍰3,000元,業據移送機關載明
於移送書(見原審卷第5頁),本院斟酌上情,並考量抗告
人與陳魏聰確有嫌隙,且密集針對陳魏聰為上述行為,其所
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可容許之合理範圍,而達滋擾陳魏聰
居家安寧之程度等情,因認抗告人所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
法者第68條第2款之裁罰要件。
五、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所為係藉端滋擾住戶,並審酌其違犯
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其非行所生之危害、前曾有相同
違序行為遭裁處罰鍰3,000元在案等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5,000元,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僅空言指摘原審法官及另案法官,
並無針對原裁定之妥適或合法性提出具體抗告理由,則其提
起抗告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高雄普通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楊淑儀
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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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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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9月8日2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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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9月11日19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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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9月12日2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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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年9月16日18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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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年9月29日19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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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年10月1日11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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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10月5日18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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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年10月5日22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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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年10月7日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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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10月7日5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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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年10月15日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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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年10月18日21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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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年10月20日18時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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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年10月21日17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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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年10月22日18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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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年10月23日17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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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7年10月28日0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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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7年10月30日17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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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年10月31日17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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