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甲女(代號: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女(代號:0000-000000A)
被   告  陳勇男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間,曾在 劉淑貞 位於臺
中市○區○○路(地址詳卷)所經營之烤鴨店任職數日後即
離職,其後返回上開烤鴨店找劉淑貞之際,得知越南籍之原
告(卷內代號:0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在劉淑貞之烤鴨店內工作,且與劉淑貞同住於烤鴨店2
樓,竟:
(一)於107年10月4日上午7時許,持其先前在劉淑貞烤鴨店任
職期間私自備份之烤鴨店遙控器及鑰匙,在未經劉淑貞及
原告之同意下,以上開遙控器鑰匙開啟烤鴨店鐵門後,侵
入原告居住之2樓房間內,見原告在床上睡覺,即以手持
預藏之黑色折疊刀逼迫原告脫去褲子,原告見狀欲趁機自
陽臺逃跑,惟遭被告拉扯頭髮及手腕,將原告拉回房間,
造成原告受有前頸、肩部多處抓傷、右手下臂內側、左手
下臂內側多處抓傷,被告並以前開摺疊刀放在原告脖子前
恐嚇原告,致使原告心生畏懼,不敢再作抵抗或大聲呼救
,任由被告在違反原告之意願下,強行撫摸吸吮原告胸部
及撫摸原告下體,並以手指插入原告下體,嗣再以陰莖強
行插入原告陰道抽動等方式,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得逞。
(二)被告於前揭強制性交行為完畢後,另於同日上午8時16分
許,在上開房間內,手持上開摺疊刀脅迫原告將上衣掀開
露出胸部或裸露下體,並以右手比出「YA」手勢,被告再
持其所有之三星牌手機拍攝原告裸露胸部、下體之相片各
1張,而以此脅迫方法使甲女行無義務之事得逞,事後,
並確認原告未報警後始離去之。期間,被告對原告施以長
達1個多小時之性侵蹂躪並拍攝裸照,除造成原告前頸、
肩部有多處皮膚線型抓傷、右胸乳房上方4公分抓傷、右
手下臂內外側抓傷、左手臂下臂內側有多處皮膚抓傷等傷
害,更造成原告嚴重心理創傷。
被告上開對原告所為猥褻、強制性交,及無故拍攝原告身體
隱私等妨害秘密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名譽權及貞操
權,造成原告身心創傷,精神痛苦不已,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伊確實做錯,也應該要賠償原告,目前正因為這件案子服刑
中,有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倘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應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本件被告於108
年7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主張
等情,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原
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向被告催告給付,而被告迄未給付
,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
000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此部分
尚無庸另為準駁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又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並無產生其他訴訟費用,爰無於本案
判決主文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