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甲女(代號: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女(代號:0000-000000A)
被 告 陳勇男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間,曾在 劉淑貞 位於臺
中市○區○○路(地址詳卷)所經營之烤鴨店任職數日後即
離職,其後返回上開烤鴨店找劉淑貞之際,得知越南籍之原
告(卷內代號:0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在劉淑貞之烤鴨店內工作,且與劉淑貞同住於烤鴨店2
樓,竟:
(一)於107年10月4日上午7時許,持其先前在劉淑貞烤鴨店任
職期間私自備份之烤鴨店遙控器及鑰匙,在未經劉淑貞及
原告之同意下,以上開遙控器鑰匙開啟烤鴨店鐵門後,侵
入原告居住之2樓房間內,見原告在床上睡覺,即以手持
預藏之黑色折疊刀逼迫原告脫去褲子,原告見狀欲趁機自
陽臺逃跑,惟遭被告拉扯頭髮及手腕,將原告拉回房間,
造成原告受有前頸、肩部多處抓傷、右手下臂內側、左手
下臂內側多處抓傷,被告並以前開摺疊刀放在原告脖子前
恐嚇原告,致使原告心生畏懼,不敢再作抵抗或大聲呼救
,任由被告在違反原告之意願下,強行撫摸吸吮原告胸部
及撫摸原告下體,並以手指插入原告下體,嗣再以陰莖強
行插入原告陰道抽動等方式,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得逞。
(二)被告於前揭強制性交行為完畢後,另於同日上午8時16分
許,在上開房間內,手持上開摺疊刀脅迫原告將上衣掀開
露出胸部或裸露下體,並以右手比出「YA」手勢,被告再
持其所有之三星牌手機拍攝原告裸露胸部、下體之相片各
1張,而以此脅迫方法使甲女行無義務之事得逞,事後,
並確認原告未報警後始離去之。期間,被告對原告施以長
達1個多小時之性侵蹂躪並拍攝裸照,除造成原告前頸、
肩部有多處皮膚線型抓傷、右胸乳房上方4公分抓傷、右
手下臂內外側抓傷、左手臂下臂內側有多處皮膚抓傷等傷
害,更造成原告嚴重心理創傷。
被告上開對原告所為猥褻、強制性交,及無故拍攝原告身體
隱私等妨害秘密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名譽權及貞操
權,造成原告身心創傷,精神痛苦不已,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伊確實做錯,也應該要賠償原告,目前正因為這件案子服刑
中,有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倘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應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本件被告於108
年7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主張
等情,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原
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向被告催告給付,而被告迄未給付
,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
000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此部分
尚無庸另為準駁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又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並無產生其他訴訟費用,爰無於本案
判決主文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