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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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與 潘來興 之繼承人即被告 李美麗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77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