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林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4樓」,有卷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上開規定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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