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好印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富國 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