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杜春妹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被   告  彭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
土地、面積約14.8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查上開土地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9,700元(計算式:2,000元×14.85平方公尺=
2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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