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劉俊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碧娟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此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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