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三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再審原告僅繳納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尚欠肆仟壹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美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