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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