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一百八十六萬九千五百三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