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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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由本院於97年1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受處分人於97年6月2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99年8月13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504號函、法務部99年9月7日法矯字第0999037301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
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