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5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0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原詞辯稱:伊並未將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伊之金融卡確係遺失,而伊之提款密碼寫在金融卡上云云。惟查原判決已詳敘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詳參附卷原審判決書),而提款密碼乃金融卡重要之關鍵密碼,依常情不能寫在金融卡上,乃被告竟謂其將提款密碼寫在金融卡上,顯違常情,其辯解已難採信。此外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