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葉旺鑪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魏道一傅兆蓬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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