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怡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怡成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歐怡成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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