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台中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被告辛○○住台中縣訴訟代理人庚○○住同上被告己○○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