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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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原告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8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