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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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請人 李幸珍 上聲請人李幸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