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1號再審原告 陳彥伶
陳宏文 鐘瑞珠 陳妍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橙枝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0年度訴字第244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9,006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7,23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