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陳文魁 被告 廖芳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