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巫炳祥 被告 廖中宏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4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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