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 鄒昌賢 被告 鄒亞哲 法定代理人 歐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雖原告經被告為言詞辯論後,已於本院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起訴,惟被告並不同意原告撤回其訴。故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件仍應依法審結,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原告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結婚,並育有訴外人 鄒皓然 與被告二名子女。惟婚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對待訴外人鄒皓然與被告,相差懸殊,故原告懷疑被告並非原告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所生。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親子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辯以:其確為原告之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結婚,並育有訴外人鄒皓然與被告二名子女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所提戶籍謄本附於本院一○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五號離婚等事件民事卷宗內,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並非其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所生之事實,為
被告所否認。原告與被告經DNA鑑定後,兩人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0000000等情,有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在卷可參。嗣原告對上開DNA鑑定結果,亦表示無意見。
準此,自難信原告上開主張部分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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