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從字第3435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易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0.42公克),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惟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7
5號、102年度偵字第4092、2127、8052、8611號等案件中,均未宣告沒收銷燬,而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易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下稱第一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102年度訴字第309、9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再因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下稱第二案)。有上開各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執聲卷第2至15頁)。而扣存於該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為0.42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3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6頁)。從而,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為0.42公克),雖經被告供稱係供施用毒品所用,然並未在第一案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亦無從證明與第二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有關,而無從於該案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惟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已如前述,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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