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學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學政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244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