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