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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