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