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89,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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