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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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林秀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706 號裁定(97.05.28)[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706 號(97.06.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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