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0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邵楚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03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
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伊申請信用貸款,申貸
金額為新臺幣25萬元,貸款利率則按年利率20%計算。詎被
告自95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
款類產品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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