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貴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30,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60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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