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李坤政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坤政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於原告欄關於「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92年度桃簡字
第370號民事判決,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93年2月25日將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聲請人,有債
權讓與證明書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更正
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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