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0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玉珠
訴訟代理人 吳定豐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一百三十一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