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卓瓊華
被 告 玉山徵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昌興
訴訟代理人 趙瑞豐
被 告 王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卓瓊華
被 告 玉山徵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昌興
訴訟代理人 趙瑞豐
被 告 王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