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蘇盈瑄 (即 蘇錦霞 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30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相關之借款及欠款明細(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
告);被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及檢附相關清
償證明等證物(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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