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雨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107年12月26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范志顯 於107年12月6日始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辯論,由本院另行處理,原訂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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